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编辑:2021-09-17 15:49:56
丛某某诉吴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
二审民事判决书
提交时间:2014-04-11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齐商三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丛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东梅律师
原审被告段某某,男。
上诉人丛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吴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2012)梅商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日,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丛某某签订土地转包合同,约定:丛某某将承包齐齐哈尔市某林场土地13垧转包给吴某某耕种,期限一年,转包费3XXXX元。双方到现场确认了地界和地块,未实际测量面积。合同签订后,吴某某向丛某某交付了土地转包费并实际耕种了该地。自2012年秋收后,原告已将该地交回丛某某管理。
在诉讼过程中,依原告申请,经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齐齐哈尔市地质测绘院对原、被告争议土地进行现场测量,依据齐齐哈尔市某厂转包土地现状图,结果为:1、2号地为吴某某使用种植高粱的土地面积为8.6垧(即86283.77㎡),3号-1和3号-2地为他人使用种植西瓜土地面积为0.66垧(即6550.02㎡),4号地为未耕种过农作物的荒草地面积为2.7垧(即27222.54㎡),5号地为2011年他人种植过玉米的用地面积为1.36垧(即13614.89㎡)。经查,齐齐哈尔市某场场长崔某某、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科长李某某和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草原监理站证实,原、被告争议土地没有地籍档案,土地使用证已丢失,并且不属于草原。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丛某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为有效合同。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交付可耕种土地13垧,在履行过程中,被告向原告交付可耕种土地9.99垧(即1号、2号、5号地),3号-1、3号-2为有争议土地,已被他人种植西瓜,4号地为未耕种过农作物的荒地,故3号-1、3号-2和4号地依法不能计算在转包土地范围内。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土地承包面积不足部分转包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认为该地系按片转包,无证据证实,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段某某非原、被告转包合同当事人,原告要求段某某返还土地转包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吴某某土地转包费8XXX元。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段某某返还土地转包费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X元、测量费XXXX元,由被告丛某某负担。
丛某某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认定诉人应交付给被上诉人可耕种土地13垧,没有法律依据。1、上诉人转包土地是按片转包的,不是按照亩数转包。2、合同上没有写每亩单价,不符合按照亩数承包的条件。3、2012年旱地承包价格是每垧6XXX元,那13垧的价格是7XXXX元,不可能只有3XXXX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这说明不是按照亩数转包的。4、证人姜某某证实,该地因地块不规则,都是按片承包。二、根据测绘部门出具的报告,证实上诉人转包土地面积是13.37垧,原审认定其中3号-1、3号-2和4号地不在转包范围内,没有法律依据。三、原审判决上诉人返还XXXX元转包费,没有法律依据。按照约定上诉人已将土地全部交给被上诉人耕种,是被上诉人自己弃耕了部分土地。
本院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审理中,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丛某某在转包土地时,应当明确转包土地的四至范围、亩数及价格等,并在合同中写明。本案合同上写明了转包土地为13垧,丛某某就有义务向吴某某交付13垧土地,在合同没有明确土地状况的情况下,按照通常理解,该13垧土地应为可耕种土地。而事实上丛某某交付给吴某某可耕种土地9.99垧,吴某某应当交纳该部分土地的转包费,原审判决丛某某返还不足部分土地转包费并无不当。丛某某上诉提出是按照片转包的,与合同约定的具体亩数13垧矛盾,该主张不能与合同相对抗,同时亦不能用承包价格低来否定合同约定价格。综上,丛某某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能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XX元,由丛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欢迎访问齐大律师事务所官网,有什么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咨询我们,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咨询热线:0452-8888015 18045231015

联系人:冀律师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站前大街73号


版权所有:黑龙江齐大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龙采科技 备案号:黑ICP备17007078号-1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站前大街73号
